關于限期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義務的公告
為加快全縣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根據《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土地復墾條例》等規定,限和平縣轄域內符合以下條件礦山企業相關采礦權人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10日內到和平縣自然資源局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和防災股提交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申請,經批復后按時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義務。
1、2010年以來采礦許可證滅失的;
2、未足額繳納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的;
3、未按照規定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義務的。
逾期未辦理,將根據三方協議把相關企業繳納的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予以統籌,專項用于全縣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生態修復工作。未足額繳納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且拒不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義務的將依法向和平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特此公告
聯 系 人:曾俊棵 聯系電話:0762-5686801
和平縣自然資源局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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