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00727761940100001000441624 |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 00727761940100001001441624 |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 | [法律]1.《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一條“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的組織管理,并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對可能遭受雷擊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安裝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的檢測工作。安裝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應當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 [行政法規]2.《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378項“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實施機關:縣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 [行政法規]3.《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國務院令第570號)第二十三條“對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設計文件進行審查,應當就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征求氣象主管機構的意見;對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進行竣工驗收,應當同時驗收雷電防護裝置并有氣象主管機構參加。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游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筑物、設施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由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負責。” [行政法規]4.《國務院關于優化建設工程防雷許可的決定》(國發〔2016〕39號)第一條第二項“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游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準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仍由氣象部門負責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許可。” [部門規章]5.《中國氣象局等11部委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優化建設工程防雷許可的決定>的通知》(氣發〔2016〕79號)第一條第三項“氣象部門負責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許可的建設工程具體范圍包括: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游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準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 | 其他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會組織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受理范圍以《國務院關于優化建設工程防雷許可的決定》、《中國氣象局等11部委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優化建設工程防雷許可的決定>的通知》等文件為準。 2.審查責任: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中國氣象局規定的使用要求對申請材料進行全面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作《防雷裝置設計核準意見書》或《防雷裝置驗收意見書》,送達并信息公開。不予許可的出具《防雷裝置設計修改意見書》或《防雷裝置整改意見書》。 5.事后監管責任。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根據檢查情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6.其他責任: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1.《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 2.《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一條。 3.《氣象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17號)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 4.《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中國氣象局令第21號)第三十四條。 5.其他問責依據。 | 和平縣氣象局熱線:0762-5642188 |
|
2 | 00727761940100002000441624 | 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活動審批 |
|
| [行政法規]1.《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371號)第三十三條:進行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必須經設區的市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會同有關部門批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制定。 [行政法規]2.《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附件2《國務院決定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一)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第79項: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活動審批。下放后實施機關: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 [部門規章]3.(中國氣象局令第9號)第十三條:施放氣球活動實行許可制度;第十五條:受理申請的許可機構應當按照職責,對申請單位的資質、施放環境、施放期間的氣象條件等條件進行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的,許可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日內作出書面行政許可決定。 | 其他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會組織 | 1.受理前責任:依法編制并公布辦事指南、業務手冊,明確許可依據、條件、辦理流程、期限和申請材料、辦法、格式文本等事項,做好宣傳引導和咨詢服務。 2.受理責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并出具書面憑證;對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 3.審查責任:在法定和承諾時限內,對申請單位的資質、施放環境、施放期間的氣象條件等進行審查。 4.決定責任:對符合條件的申請單位,作出書面行政許可決定;不符合條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告知申請單位享有的相關救濟權利(申請復議、提起行政訴訟)。 5.事后監管責任:通過現場檢查、書面核查等方式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有違法行為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已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1.《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 2.《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一條。 3.《氣象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17號)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 4.《施放氣球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9號)第三十條。 5.其他問責依據。 | 和平縣氣象局熱線:0762-564218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