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遴選和平縣農民合作社服務中心承接主體的公告
根據廣東省農業農村廳《關于開展農民合作社高質量發展整縣推進工作的通知》(粵農計〔2020〕286號)和廣東省農業農村廳《加快農民合作社培育的通知》文件精神,為高質量完成我縣農民合作社服務中心設立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現在全縣公開遴選1家農民合作社服務中心承接主體,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農民合作社服務中心承接主體需具備的條件
(一)在本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并具有服務資質的農民合作社、農民合作社聯合社或農業服務企業等;
(二)承接主體要有固定辦公場所,必要的服務設施,如培訓室、培訓設施等;
(三)承接主體有3人以上的服務團隊,服務團隊要熟悉農民合作社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了解農業經營主體運營管理業務知識,服務團隊中至少要有1名會計人員;
(四)服務中心負責人要熱愛“三農”工作,熟悉農民合作社法律法規和政策,具有一定的經營管理能力。
二、農民合作社服務中心服務范圍
農民合作社服務中心接受農業農村部門指導、監督管理,向本縣內合作社宣傳有關的法律和政策,指導合作社健全各項管理制度、運營機制,完善合作社利益聯結機制和分配方式,組織合作社成員輔導培訓服務,為合作社提供注冊登記,登記事項變更、年報報送,財務代理,稅務申報、項目申報等代辦托管業務。
三、遴選程序
(一)申報。請具備以上遴選條件、有意承擔農民合作社服務中心任務的承接主體于2020年10月21日前將申報資料(加蓋公章)裝訂膠封一式3份交到和平縣農業農村局政策法規與改革股。
申報材料包括:營業執照, 開戶銀行許可證, 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辦公場所證明(如租賃合同), 服務團隊人員名單(含學歷、資格證書),各類獲獎榮譽證書等原件和復印件證明材料。
(二)現場核查。由和平縣農業農村局組織工作人員對申報的承接主體進行現場考察評估。
(三)評審公示。和平縣農業農村局對經自主申報、符合條件的涉農經營主體進行綜合評審,擇優選擇作為承接主體。
(四)簽訂合同。承接主體與和平縣農業農村局簽訂購買服務(項目委托)合同。本次服務期限到2021年12月止,今后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是否續簽。
聯系人:周國衛,聯系電話:0762-5687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