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注銷取水許可證的通告
為進一步加強我縣水資源管理和保護,規范取用水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和《取水許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現注銷下列取水許可證并予以通告。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如有取水,視為無證取水。如對本通告不服,可自通告之日起5日內,向我局提出聽證申請或進行陳述和申辯,逾期不提出聽證申請或進行陳述和申辯的,將視為放棄聽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注銷取水戶名單:
特此通告
和平縣水務局
2020年9月27日
分享到:
【打印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