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和平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10-2020年)預留規模落實方案(南湖村等農村建設項目)》公告
《河源市和平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10-2020年)預留規模落實方案(南湖村等農村建設項目)》于2019年11月11日經廣東省自然資源廳審批同意(粵自然資規劃改復〔2019〕147號)。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廣東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管理規定的通知》(粵府辦〔2013〕3號)、《廣東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印發 <廣東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管理規定> 的通知》(粵國土資規劃發〔2013〕23號)及《廣東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印發 <廣東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預留城鄉建設用地規模使用方案編制技術指南(試行)> 的通知》(粵國土資規劃發〔2018〕64號)等有關規定,現將修改的主要內容公告如下: 廣東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預留城鄉建設用地規模使用方案編制技術指南(試行)> 廣東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管理規定>
一、 使用預留城鄉建設用地規模的原因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做好新時期農業農村工作的系列部署要求,加快編制村莊規劃,統籌安排農村各項土地利用活動,促進農村土地規范、有效和可持續利用。根據村莊建設用地需求,將土地利用規劃預留的建設用地規模用于農村建設項目用地,保障項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形成相對集中、集約高效的村莊建設布局。嚴格規范農村新住房和其他配套設施建設。為提高和平縣土地規劃的現勢性,完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預留城鄉建設用地規模使用;和平縣根據各鎮村的發展需求,熱水鎮、青州鎮、陽明鎮、下車鎮、彭寨鎮、東水鎮超出土地規劃的預期建設用地規模超出了“土地規劃”的預期,急需使用“土地規劃”預留城鄉建設用地74.24公頃,用于保障農村建設、村莊規劃所需的建設用地空間;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提升農村新產業新業態發展水平,統籌建設城鄉統一用地市場,促進農村建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實施鄉村振興戰略。
二、 落實預留城鄉建設用地規模的范圍
本次擬將8.8959公頃預留城鄉建設用地分別落實在熱水鎮、青州鎮、陽明鎮、下車鎮、彭寨鎮、東水鎮,將8.8959公頃限制建設區調整為允許建設區,同時將農用地與其他土地調整為城鄉建設用地;規劃期內不改變其地類現狀,確保調整前后不突破和平縣土地規劃的各項控制性指標。
三、 主要控制指標變化情況
調整后,和平縣耕地保有量、城鄉建設用地規模、建設占用耕地規模等約束性指標保持不突破;調出面積等于調入面積(或差小于0.04公頃),符合不突破規劃總規模的調整要求。調整前后土地利用主要調控指標對比表詳見下表。
表1 土地利用主要調控指標對比表
單位:公頃
行政區 |
建設用地總規模 |
城鄉建設用地規模 |
城鎮工礦用地規模 |
|
熱水鎮 |
使用前 |
212.0000 |
52.0000 |
3.0000 |
使用后 |
213.2689 |
53.2689 |
3.0000 |
|
青州鎮 |
使用前 |
193.0000 |
171.0000 |
1.0000 |
使用后 |
193.3299 |
171.3299 |
1.0000 |
|
陽明鎮 |
使用前 |
1995.0000 |
1603.0000 |
710.0000 |
使用后 |
2000.6064 |
1608.6064 |
710.0000 |
|
下車鎮 |
使用前 |
304.0000 |
220.0000 |
5.0000 |
使用后 |
304.6001 |
220.6001 |
5.0000 |
|
彭寨鎮 |
使用前 |
960.0000 |
821.0000 |
44.0000 |
使用后 |
960.9406 |
821.9406 |
44.0000 |
|
東水鎮 |
使用前 |
398.0000 |
262.0000 |
5.0000 |
使用后 |
398.1500 |
262.1500 |
5.0000 |
|
和平縣 |
使用前 |
7929.0000 |
5199.0000 |
921.0000 |
使用后 |
7929.0000 |
5199.0000 |
921.0000 |
特此公告,公告期為7日。任何單位或個人如認為該方案不合理或者有異議,均可在公告期內向和平縣自然資源局反映。
和平縣自然資源局
2019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