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和平縣國家級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范項目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鎮政府、縣直相關部門、項目實施企業:
為有序推進我縣國家級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范項目建設工作,充分發揮中央財政專項支持資金國有資產使用效率,現將《和平縣國家級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范項目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印發你們,請結合各自實際,認真抓好落實。
和平縣國家級電子商務進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19年6月3日
和平縣國家級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范項目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國家級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范項目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國有資產,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根據省、市有關財務管理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縣國家級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范項目的國有資產管理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國有資產,是指我縣國家級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范項目中使用項目專項資金購置的、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包括所有可移運硬件設施、設備(軟硬件)及相關無形資產。
第四條 國有資產實行國家統一所有,縣工商信局會同縣財政局共同管理和調配,項目實施企業使用的管理機制。
第五條 縣工商信局、縣財政局國有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
(一)負責國有資產的登記入賬;
(二)負責各項目實施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三)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章 資產使用
第六條 項目實施企業應當認真做好國有資產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盡其用,充分發揮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益;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防止國有資產使用中的不當損失和浪費。
第七條 項目實施企業對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應當定期清查盤點,做到家底清楚,賬、卡、實相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八條 項目實施企業不得用國有資產對外擔保。
第九條 項目實施企業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
第十條 項目實施企業擬將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的,必須事先上報縣工商信局審核批準。未經批準,不得對外出租、出借。
第十一條 項目實施企業出租、出借的國有資產,其所有權性質不變,仍歸國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三章 資產管理
第十二條 項目實施企業應當將國有資產登記造冊,專賬管理,并報縣工商信局核查、備案。
第十三條 項目實施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使用、保管制度,并將管理責任落實到個人,切實做好國有資產日常管理工作。針對特定國有資產應建立使用登記制度,因保管不當造成損壞或丟失的,視不同情況追究責任人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項目實施企業應當按年度向縣工商信局報告資產管理情況,真實、準確、及時、完整地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變動、處置等情況做出文字分析說明。
第十五條 縣工商信局、縣財政局應當審核批復資產統計報告,必要時可以委托有關單位進行審計。
第十六條 縣工商信局應當對國有資產實行績效管理,監督國有資產使用的有效性。對項目實施企業中低效運轉或者長期閑置的國有資產,縣工商信局有權調劑使用或者處置。
第十七條 縣工商信局、縣財政局可以根據項目需要,組織開展資產清查工作。
第四章 資產配置
第十八條 本辦法中資產配置是指項目實施企業使用項目專項資金購置而形成新的國有資產的行為。
第十九條 國有資產配置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
(二)符合項目實施的實際需要;
(三)科學合理,優化資產結構;
(四)勤儉節約,從嚴控制。
第二十條 資產配置審批程序:
(一)項目實施企業向縣工商信局提交資產購置書面材料;
(二)縣工商信局根據項目實施企業申請材料和實際資產存量狀況進行審核批復;
(三)項目實施企業獲得批復后進行采購,資產形成后,應將資產登記造冊并報縣工商信局備案。
第五章 資產處置
第二十一條 國有資產處置,是指國有資產產權的轉移及核銷,包括各類國有資產的無償轉讓、出售、置換、報損、報廢等。未經批準,國有資產占有、使用單位不得自行處置國有資產。
第二十二條 資產處置實行分類審批,具體處置辦法參照《和平縣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第六章 資產監督
第二十三條 縣工商信局、縣財政局應當認真履行國有資產管理職責,依法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四條 項目實施企業必須自覺接受縣工商信局、縣財政局監督,定期報告國有資產管理使用情況,按要求填報統計報表資料。
第二十五條 縣工商信局、縣財政局要對項目實施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檢查內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建立、健全國有資產使用管理制度及其制度的執行情況;
(二)是否登記齊全、帳物相符、帳表相符、報告的數字是否真實、完整、準確;
(三)國有資產的使用是否合理、有效節約,是否進行維護;
(四)國有資產是否受到侵犯、損害,是否出現流失的現象;
(五)其他需要檢查的情況。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對國有資產登記不清、管理混亂或有意瞞報的項目實施企業,由縣工商信局責令其限期整改,未落實整改措施的,由縣工商信局緩撥或停撥其有關經費。
第二十七條 因管理不當造成國有資產浪費、損失、流失的項目實施企業,要及時向縣工商信局書面報告,由工商信局調查核實,視情況追究相關項目實施企業責任。
第二十八條 縣工商信局、縣財政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擅自占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產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處理。違反國家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縣工商信局會同縣財政局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