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范資金項目管理細則
廣東省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范
資金項目管理細則
?
第一章 ?總則
?
? ?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范工作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央財政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15〕256號)和財政部辦公廳 ?商務部辦公廳《關于開展2015年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財辦建〔2015〕60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的有關規定,制訂本細則。
? ? 第二條 ?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范工作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安排用于我省龍川縣、饒平縣、平遠縣、南雄市等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范縣開展綜合示范工作的財政資金。
? ? 第三條 ?專項資金管理遵循規范管理、嚴格審批、權責明確、績效優先、公平公開、強化監督的原則。
? ?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績效目標
? ? 促進我省中央蘇區農村流通現代化,完善農村電子商務配送和綜合服務網絡,引領電子商務在農村更大范圍推廣和應用,改善中央蘇區農村消費環境,提高老區人民群眾生活水平。
?
第二章 ?專項資金支持對象及內容
?
? ? 第五條 ?專項資金的支持對象
? ? 我省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范縣(市)的物流配送網絡各類主體、為發展農村電商而開展的農產品培育和流通設施、電子商務培訓實施單位自2015年1月1日起新實施的項目,不得用于歸墊之前已發生的相關費用。
? ? 第六條 ?專項資金的支持方向
? ? 1、支持建立完善縣、鄉、村三級物流配送機制。充分發揮郵政點多面廣、物流、資金流、信息流合一及普遍服務的優勢,著重解決由鄉鎮到村“最后一公里”物流“瓶頸”問題。鼓勵包括郵政、供銷、商貿流通、第三方物流和本地物流等企業在內的各類主體。
? ? 2、支持縣域電子商務公共服務中心和村級電子商務服務站點的建設改造;支持為發展農村電子商務而開展的農產品和農村特色產品的品牌培育和質量保障體系建設,農產品標準化、分級包裝、初加工配送等設施建設。
? ? 3、支持農村電子商務培訓。支持電子商務企業、各類培訓機構、協會對縣、鄉、村政府機關、企業、合作社工作人員和農民等,進行電子商務政策、理論、運營、實際操作等方面培訓,重點培訓農村青年、返鄉大學生、退伍軍人等。
? ? 第七條 ?示范地區要充分利用現有的政府與商業化電商平臺,最大限度利用社會資源,避免重復建設和資源浪費。專項資金不得用于網絡平臺建設及購買流量支出,不得用于征地拆遷、人員經費等經常性開支、不得提取工作經費。如有違反將取消綜合示范縣資格,收回中央財政補貼資金。?
?
第三章 部門職責
?
? ? 第八條 ?財政部門職責。
? ? (一)省財政廳職責。省財政廳負責專項資金的管理、辦理專項資金撥付、組織實施專項資金財政監督檢查和協助進行總體績效評價。
? ? (二)市、縣財政局職責。配合當地商務部門組織項目審核及申報工作,及時將省級財政安排的資金下達至下一級財政部門或項目單位,對資金撥付、使用以及管理情況開展專項檢查,加強監管,協助開展項目資金績效評價。
? ? 第九條 ?商務部門職責。
? ? (一)省商務廳職責。省商務廳負責按照財政部、商務部相關文件要求,牽頭制定工作實施方案,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通過競爭確定示范縣。協調財政廳及時撥付項目資金,負責指導示范縣推進項目的組織實施,配合商務部開展項目績效評價。及時總結、上報和推廣成功的經驗做法。
? ? (二)市、縣商務部門職責。對本級項目單位申請資料的審核結果負責,負責組織申報工作,加強資金項目的監督和管理,根據國庫集中支付以及財政報賬制有關規定,對有關憑證嚴格審核,確保支付金額、內容以及相關資料、憑證的真實、合規和完整。
? ? 第十條 ?各縣(市)人民政府職責。
? ? (一)各示范縣(市)人民政府是實施電子商務進農村工作的直接責任主體,負責示范項目的總體規劃、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各示范縣(市)要建立縣領導參加、相關部門參與的工作推進協調機制,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工作任務,完善管理制度,落實責任主體。
? ? (二)各示范縣(市)要按照實施方案推進項目組織實施,及時指導和協調解決項目實施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確保項目保質、保量、按期完成。省商務廳、省財政廳將對各地實施情況進行動態督導,在項目實施過程中,不定期抽查各地項目實施情況。
? ? (三)各示范縣要及時將工作進展情況、重要信息、好經驗、好做法報送省商務廳、省財政廳。要加強宣傳,營造促進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范工作的社會氛圍。
? ? (四)各示范縣(市)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強對示范工作參與部門、項目承辦單位相關責任人的教育和管理,強化廉政建設,杜絕違法違紀問題。
?
第四章 項目管理
?
? ? 第十一條各示范縣(市)制定方案既要統籌規劃,又要從實際出發,突出重點,提高政策的指向性、精準性和實效性,確保示范工作的順利推進并取得實效。
? ? 第十二條各示范縣(市)制定實施方案應按照《關于開展2015年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財辦建〔2015〕60號)、《廣東省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范工作方案》確定的主要任務和中央財政資金支持的重點內容,提出工作總體規劃、發展目標、實施內容、示范項目具體內容及時間進度安排、投資規模、示范效果預估、組織機制、扶持政策及資金、管理制度。
? ? 第十三條各地要切實加強項目管理,在實施方案的項目管理辦法中要明確示范項目的申報、評審、監管、驗收、評估等內容。對擬支持項目應采取公開透明的項目申報和評審方式擇優選擇承辦企業。
? ? 第十四條各示范縣(市)要將實施方案、項目和資金安排情況在當地媒體或政府網站公示,接受社會監督。通過政府采購、專家評審等辦法遴選確定項目實施單位,其中公示期應不少于10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方可組織實施。
? ? 第十五條 項目實施完成后,項目實施單位向所在示范縣(市)提出驗收申請。示范縣(市)收到項目建設單位的申請后,應及時組織進行項目驗收審核。項目驗收應遵循“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注重質量、講求實效”的原則。
? ? 第十六條 各示范縣(市)要將已支持項目及補助資金使用情況報省商務廳、財政廳備案,并附相關材料。要建立健全建設項目檔案,對項目評審、建設、驗收、補助等各環節的檔案材料進行整理和歸檔,做到資料詳實、手續齊備、程序合規,經得起檢查。
? ? 第十七條 各示范縣(市)要建立健全信息統計機制,完善信息收集整理,做好與商務部“農村電子商務和社區商業信息系統”的對接,按要求定期填報有關數據。
?
第五章 ?資金的監督和績效管理
?
? ? 第十八條專項資金管理實行責任追究機制。對負責專項資金管理的有關人員在專項資金分配、審批過程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相應法律法規處理;申報單位在專項資金管理、使用過程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相應法律法規嚴肅處理,并追回財政專項資金;市縣有關部門未按規定將資金撥付到項目單位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
第六章 ?附 ?則
?
? ? 第十九條 ?本細則由省商務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 ? 第二十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分享到:
【打印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