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范工作中央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范工作中央財政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央財政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建〔2015〕256號)、《財政部關于下達2015年第一批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的通知》(財建〔2015〕360號),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范工作中央財政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安排用于我省龍川縣、饒平縣、平遠縣、南雄市等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范縣開展綜合示范工作的財政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管理遵循規范管理、嚴格審批、權責明確、績效優先、公平公開、強化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績效目標
促進我省革命老區流通現代化,完善農村電子商務配送和綜合服務網絡,引領電子商務在農村更大范圍推廣和應用,提高老區人民群眾生活水平。
第二章 專項資金支持對象及內容
第五條 專項資金的支持對象
我省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范縣(市)的物流配送網絡各類主體、為發展農村電商而開展的農產品培育和流通設施、電子商務培訓實施單位自2015年1月1日起新實施的項目,不得用于歸墊之前已發生的相關費用。
第六條 專項資金的支持方向
1、支持建立完善縣、鄉、村三級物流配送機制。充分發揮郵政點多面廣、物流、資金流、信息流合一及普遍服務的優勢,著重解決由鄉鎮到村“最后一公里”物流“瓶頸”問題。鼓勵包括郵政、供銷、商貿流通、第三方物流和本地物流等企業在內的各類主體。
2、支持縣域電子商務公共服務中心和村級電子商務服務站點的建設改造。
3、支持為發展農村電子商務而開展的農產品和農村特色產品的品牌培育和質量保障體系建設,農產品標準化、分級包裝、初加工配送等設施建設。
4、支持農村電子商務培訓。支持電子商務企業、各類培訓機構、協會對縣、鄉、村政府機關、企業、合作社工作人員和農民等,進行電子商務政策、理論、運營、實際操作等方面培訓,重點培訓農村青年、返鄉大學生、退伍軍人等。
5、示范地區要充分利用現有的政府與商業化電商平臺,最大限度利用社會資源,避免重復建設和資源浪費。
6、專項資金不得用于網絡平臺建設及購買流量等支出,不得用于征地拆遷、人員經費等經常性開支、不得提取工作經費。如有違反將取消綜合示范縣資格,收回中央財政補貼資金。
第三章 部門職責
第七條 財政部門職責。
(一)省財政廳職責。省財政廳負責專項資金的牽頭組織和協調工作,負責制定專項資金管理制度、審核專項資金的調整、組織專項資金預算編制及執行,辦理專項資金撥付、組織實施專項資金財政監督檢查和協助進行總體績效評價。
(二)市、縣財政局職責。配合當地商務部門組織項目審核及申報工作,及時將省級財政安排的資金下達至下一級財政部門或項目單位,對資金撥付、使用以及管理情況開展專項檢查,加強監管,協助開展項目資金績效評價。
第八條 商務部門職責。
(一)省商務廳職責。省商務廳負責按照財政部、商務部相關文件要求,牽頭制定工作實施方案,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通過競爭確定示范縣。協調財政廳及時撥付項目資金,負責指導示范縣推進項目的組織實施,配合商務部開展項目績效評價。及時總結、上報和推廣成功的經驗做法。
(二)市、縣商務部門職責。對本級項目單位申請資料的審核結果負責,負責組織申報工作,加強資金項目的監督和管理,根據國庫集中支付以及財政報賬制有關規定,對有關憑證嚴格審核,確保支付金額、內容以及相關資料、憑證的真實、合規和完整。
第九條 各縣(市)人民政府職責。
(一)各示范縣(市)人民政府是實施電子商務進農村工作的直接責任主體,省商務廳已與各示范縣(市)人民政府簽訂《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范工作管理協議》。各示范縣(市)要建立縣領導參加、相關部門參與的工作推進協調機制,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工作任務,完善管理制度,落實責任主體。
(二)各示范縣(市)要按照實施方案推進項目組織實施,及時指導和協調解決項目實施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確保項目保質、保量、按期完成。省商務廳、省財政廳將對各地實施情況進行動態督導,在項目實施過程中,不定期抽查各地項目實施情況。
(三)各示范縣要及時將工作進展情況、重要信息、好經驗、好做法報送省商務廳、省財政廳。要加強宣傳,營造促進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范工作的社會氛圍。
(四)各示范縣(市)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強對示范工作參與部門、項目承辦單位相關責任人的教育和管理,強化廉政建設,加大責任追究力度,杜絕違法違紀問題。
第四章 信息公開
第十條 各示范縣(市)應公開如下信息:
(一)示范工作方案。
(二)資金與項目管理、驗收制度,項目申報、評審各環節
(三)扶持項目基本信息,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內容和要求、項目承辦單位名稱、扶持資金額度、建設地點、完成時限、審核過程或文件、政府和項目承辦單位雙方責任人。
(四)征求意見及紀檢、審計舉報信息
(五)專項資金分配結果。
(六)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監督檢查和審計結果,包括財務決算報告、項目驗收情況、績效評價自評和重點評價報告、第三方評價報告、財政財務監督檢查報告、審計結果公告等。
(七)公開接受、處理投訴情況,包括投訴事項和原因、投訴處理情況等。
(八)其它按規定應公開的內容。
第五章 項目管理
第十一條 各示范縣(市)制定方案既要統籌規劃,又要從實際出發,突出重點,提高政策的指向性、精準性和實效性,確保示范工作的順利推進并取得實效。
第十二條 各示范縣(市)制定實施方案應按照《關于開展2015年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財辦建〔2015〕60號)、《廣東省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范工作方案》確定的主要任務和中央財政資金支持的重點內容,提出工作總體規劃、發展目標、實施內容、示范項目具體內容及時間進度安排、投資規模、示范效果預估、組織機制、扶持政策及資金、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 各地要切實加強項目管理,在實施方案的項目管理辦法中要明確示范項目的申報、評審、監管、驗收、評估等內容。對擬支持項目應采取公開透明的項目申報和評審方式擇優選擇承辦企業。
第十四條 各示范縣(市)要將實施方案、項目和資金安排情況在當地媒體或網絡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章 資金的監督和績效管理
第十五條 各級商務、財政部門和項目單位要建立健全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內控機制,制定合理分權、規范用權的具體措施,加強崗位之間、工作環節之間的相互制約、相互監督;制訂完善專項資金審批主要環節的操作規程、工作細則,有效約束自由裁量權;建立完善檔案管理制度,如實記錄審批核心環節信息,實現管理全過程可申訴、可查詢、可追溯的痕跡管理;敏感崗位人員定期交流輪崗;建立考核問責制度。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管理實行責任追究機制。對負責專項資金管理的省業務主管部門領導、內設部門領導、經辦人員,以及其他部門、中介機構有關人員在專項資金分配、審批過程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承擔連帶責任,并按照相應法律法規處理;申報單位在專項資金管理、使用過程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相應法律法規嚴肅處理,追回財政專項資金,5年內停止申報專項資金資格,并向社會公開其不守信用信息;市縣有關部門未按規定將資金撥付到用款單位的,依照相應法律法規實施責任追究和處罰。涉嫌犯罪的責任人員,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商務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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