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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縣工業園管理若干規定

作者:和平縣工業園管理委員會 來源:本網 發布時間:2020-02-12 瀏覽次數:- 【字體:

 和府〔2005〕61號

 和平縣工業園管理若干規定

  第一條 和平縣工業園是一個高投入、高產出、高效益的工業生產基地。為使投資者規范有序入駐工業園投資興業,有效地加強工業園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入園項目的條件
  工業園堅持引進和發展污染較低,稅收較高,效益較好,技術含量較高,投入產出規模較大,帶動能力較強的生產性工業項目。要求投資額在5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500萬元),每畝用地年創稅收達3萬元人民幣以上(含3萬元)的項目才可入園。
  第三條
 入園項目的受理
  (一)凡是符合入園條件的項目,由工業園管委會受理,經縣招商引資工作小組討論審定后作出用地安排。具體入園程序如下:
  投資方與工業園管委會磋商→環保部門介入并提出初步意見(由工業園管委會負責辦理)→工業園管委會派員到投資方進行實地考察→達成投資意向→投資方提供真實的可行性分析報告→縣招商引資工作小組召開項目聯審會議→投資方與工業園管委會簽訂項目投資合同(或協議)→辦理相關手續→具體實施。
  (二)凡符合規定經批準入駐園區的項目,其相關手續,“三資”項目由工業園管委會和外經貿局負責協調辦理,內聯項目由工業園管委會負責協調辦理,并在3個工作日辦畢。各職能部門應積極配合,按時辦理好相關手續。
  第四條
 入園項目用地安排
  入園項目固定資產投資在500至1000(含1000)萬元之間,可申請用地面積8000平方米左右;固定資產投資在1000至2000(含2000)萬元之間,可申請用地面積1萬平方米左右;固定資產投資在2000至3000(含3000)萬元之間,可申請用地面積2萬平方米左右;固定資產投資在3000至4000(含4000)萬元之間,可申請用地面積3萬平方米左右;固定資產投資在4000至5000(含5000)萬元之間,可申請用地面積4萬平方米左右;固定資產投資在5000萬元以上,用地面積控制在5萬平方米左右;對于投資更大、效益更好的項目,用地面積還可更優惠。固定資產投資由規劃建設局牽頭,工業園管委會、財政局、外經貿局、供電局、供水公司等部門共同確認。
  第五條
 入園項目土地優惠
  符合下列(一)、(二)項條件的投資企業,除享受《和平縣鼓勵外來投資若干規定》的優惠政策外,還可以享受不同的地價優惠,且(一)、(二)兩項可以重復計算,但最高優惠不能超過40%:
  (一)投資企業年納稅額(不含關稅)達100-500(含500)萬元的,土地價格優惠15%;年納稅額達500-1000(含1000)萬元的,土地價格優惠20%;年納稅額達1000萬元以上的,土地價格優惠30%。土地價格優惠檔次在企業投產一年后根據實際納稅額由財政局牽頭,國稅局和地稅局協助確認,優惠部分在已支付的土地款中退回。
  (二)投資企業平均每畝固定資產投資額達800-1000(含1000)萬元的,土地價格優惠5%;平均每畝固定資產投資額達1000-1500(含1500)萬元的,土地價格優惠10%;平均每畝固定資產投資額超過1500萬元的,土地價格優惠15%。優惠部分在企業投產一年后,由財政局和工業園管委會按實際投資確認優惠檔次后在已支付的土地款中退回。
  第六條
  對入園項目的要求
  (一)需購買土地新建廠房的入園項目,在建成投產前,辦理“用地通知書”;待項目竣工投產后辦理土地使用證。
  (二)入園企業按優惠政策取得的“三通一平”用地,應在簽訂用地合同之日起,3個月內開工建設廠房,1年內投產(投資5000萬元以上的大企業可適當放寬);“三通未平”用地,6個月內開工建設廠房,18個月內投產。但不論何種用地,6個月內未開工建設,視為投資方自動放棄已購買的該用地的使用權,原發土地使用權批復文件和證件同時依法注銷。
  (三)為合理、有效利用土地,入園項目在園區內的建筑面積與用地總面積的比例不得低于0.8:1;建筑密度在35-45%之間;綠化率25-30%;首期建筑面積不低于規劃建筑面積的50%。
  (四)投資企業在園區內取得的項目用地是工業用地,不能改變性質。
  (五)項目建成投產后,固定資產投資數額及年創稅收數額達到原報送方案五成以上,但未完成投資、創稅數額的,投資方一次性補交每平方米20元的土地使用費;建筑面積與用地面積比例達不到0.8:1的,投資方一次性補交每平方米15元的土地使用費;項目在建設期間停工180天以上(含180天)按規定收取土地閑置費。
  (六)企業在生產過程中,達不到環保規定標準,由環保部門責成其限期治理。
  第七條
 各鎮引進項目到工業園的,按縣本級收入的50%留作補充用地成本差價,補完為止,50%用作本級分配,其中70%給鎮,30%留縣。
  第八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過去頒發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有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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