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房屋市政工程領域無證施工違法行為典型案例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加強建筑市場監管、規范建筑市場秩序,根據《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開展2024年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建筑市場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行動的通知》(粵建市函〔2024〕242號)及河源市城管局關于印發《全市城管執法領域2024年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建筑市場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行動工作方案的通知》(河城管執發〔2024〕50號)要求,現將近年來查處的1起無證施工違法行為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案情簡介
2024年4月10日,本機關接到和平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案件移送函(和住建移函〔2024〕01號),該局在開展行政執法檢查中發現,吳某在和平縣轄區內陽明鎮雅水村勒竹坳禾新村XX號建設的住宅樓存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便擅自施工行為,其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七條、《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
2024年4月19日,經本機關現場調查核實,當事人吳某無法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并現場承認了該住宅樓建設工程在未取得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施工行為,吳某未批先建行為屬實。
二、處罰情況
吳某上述未批先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七條、《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本機關于2024年4月30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四條、《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責令建設單位(吳某)、施工單位(和平縣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停止違法建設行為,對吳某作出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一的行政處罰,對施工單位作出罰款人民幣1萬元整的行政處罰,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林某)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的行政處罰。
和平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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