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PFG-2025-003
和府〔2025〕45號
各鎮人民政府,縣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和平縣縣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修訂)》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縣財政局反映。
和平縣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5日
和平縣縣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縣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財政專項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21〕5號)、《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修訂)》(粵府〔2023〕34號)及《河源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修訂)》(河府〔2024〕1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和平縣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縣級財政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為支持和平縣經濟社會各項事業發展,縣財政通過預算安排的,由縣業務主管部門負責管理的具有專門用途和績效目標的財政資金。
專項資金實行目錄清單管理,中央、省、市財政專項補助資金、財力性轉移支付不納入縣級專項資金管理范圍。
第三條 專項資金嚴格按照“先定事項再議經費,先有項目后有預算,先有預算再有執行,沒有預算不得支出”的要求管理,應當目標明確、績效優先、標準科學、管理規范、公正透明。專項資金應當按規范程序設立,并根據資金績效進行調整、管理和動態統籌。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縣財政部門是專項資金的統籌協調部門,主要職責如下:
(一)負責起草縣本級專項資金管理制度,指導縣業務主管部門制定具體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二)負責審核專項資金設立、壓縮、續期和撤銷,按程序報縣政府審批;
(三)負責專項資金預算的組織編制、審核匯總、綜合平衡,以及專項資金整體調度和統籌安排;
(四)負責專項資金目錄清單的匯總、編制、調整;
(五)組織實施專項資金財政監督,部署專項資金績效管理,組織績效目標申報,審核續期績效評價報告,根據需要組織開展重點專項資金項目績效評價;
(六)職能范圍內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五條 縣業務主管部門是專項資金的預算執行和監督管理部門,主要職責如下:
(一)承擔專項資金分配管理的責任,對使用的專項資金承擔直接責任;
(二)負責建立健全本部門具體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范審批程序,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內部監管;
(三)負責本部門專項資金設立和續期申請,開展續期評價,清理期滿退出或者被撤銷的專項資金,編制本部門專項資金目錄和預算,提出專項資金調整意見,執行已批復的專項資金預算;
(四)負責發布專項資金管理相關信息,實行專項資金項目申報、審核、撥付、退出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五)負責專項資金項目儲備,受理并審核具體項目申報,辦理資金撥付,組織專項資金項目驗收,跟蹤、檢查專項資金的使用和項目實施情況,組織實施專項資金監督和績效評價工作,并配合縣財政部門開展重點專項資金項目績效評價及財政管理;
(六)負責按照政府信息公開要求,開展專項資金信息公開工作;
(七)積極配合縣審計、紀委監委部門對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八)職能范圍內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六條 其他部門職責:
(一)縣審計部門依法按照“誰主管、誰審批、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對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二)申報單位對申報事項的科學性、完整性、真實性及資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規性負責,并配合縣業務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完成相關統計、監督、檢查及績效評價工作,對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和處理措施計劃;
(三)縣紀委監委負責對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進行監察,對單位和個人的違紀違法行為依紀依法進行查處。
(四)資金使用單位承擔專項資金使用主體責任。
第三章 設立和退出
第七條 縣業務主管部門要按照縣委、縣政府決策部署,圍繞全縣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重大專項規劃,設立專項資金。部門對照分管行業領域事業發展的目標任務要求,梳理各項政策,研究確定專項資金重點支持方向,即細化專項資金承擔的工作任務。
第八條 新增設立專項資金包括新增專項資金政策和增加專項資金既定政策額度。專項資金到期后申請延續的,按照新增設立專項資金管理,具體結合縣委、縣政府決策部署和事后績效評價結果,原則上采取額度退坡、調整支持對象、完善支持方式等措施優化支出結構。
在保持既定政策預算總額不變的前提下,對政策年度間預算金額進行調整的,不屬于新增設立專項資金。
第九條 擬新增設立的專項資金,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明確的政策依據,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符合縣委、縣政府決定部署,符合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原則及公共財政投入方向;
(二)具有明確的主管部門,原則上每個專項資金明確一個縣業務主管部門,避免多頭管理,確需兩個或者以上縣業務主管部門的,應當確定一個牽頭部門;
(三)具有明確的實施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最長不超過5年;
(四)具有明確的管理要求,專項資金的績效目標、資金規模、支持對象、支持范圍、支出標準和具體用途等科學、合理,滿足預算管理要求和財力保障可能;
(五)現有專項資金用途無法覆蓋新增工作任務或額度無法滿足工作要求。
第十條 專項資金按以下程序設立:
(一)縣業務主管部門應對新增設立專項資金的必要性、科學性、合理性、可行性等進行研究論證。不得新增一項工作就新設一項專項資金,不得重復設立績效目標相近或資金用途相似的專項資金。新增專項資金原則上通過調整部門現有專項資金結構安排,因新增重大政策,現有資金難以統籌的,可通過新增資金額度解決。
屬于新增政策的(不含到期延續),縣業務主管部門應開展事前績效評審(估);屬于到期延續的,應開展上輪資金的整體事后績效評價;屬于增加既定政策額度的,縣業務主管部門應對資金的實施情況開展績效自評。經部門(單位)集體研究后,按程序向縣財政部門提出申請(模板見附件2),縣財政部門可視情組織實施新增重大政策和項目事前績效評審(估)(模板見附件3)。
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縣業務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涉及重大政策資金到期延續的,由縣審計部門結合年度審計項目計劃開展專項審計;
(二)縣財政部門對專項資金設立申請進行前置性審核,根據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對專項資金的設立依據、規模、期限、具體用途、支持對象、支持范圍和績效目標提出審核意見;
(三)經審核符合設立條件的,由縣財政部門會同縣業務主管部門報縣政府審議;
(四)縣政府審議批準后按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納入專項資金目錄清單。
符合市場規律,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不得設立專項資金;設立專項資金應當專題研究,專文申請,不得在其他文件中附帶提出設立專項資金的申請;
(五)新增專項資金需在預算編制階段完成報批程序。年度出臺政策需新增設立專項資金的,原則上列入以后年度預算安排。
第十一條 經縣政府批準設立的專項資金納入目錄清單后,由縣業務主管部門會同縣財政部門制定具體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按程序報縣政府備案后公布施行。
經批準續期的專項資金應當及時修訂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縣業務主管部門在專項資金存續期限屆滿1年之前進行績效評價,并將評價結果報縣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經縣業務主管部門研究,專項資金確需續期的,在專項資金存續期限屆滿6個月之前按照專項資金設立程序向縣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績效評價報告。縣財政部門審核后,由縣業務主管部門會同縣財政部門按照設立程序報請縣政府審議。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實行到期退出制度。專項資金存續期限屆滿不再續期或者在存續期內被撤銷的,縣財政部門不再安排資金預算,縣業務主管部門和縣財政部門做好專項資金的清理和后續管理工作。除到期終止外,因政策調整、客觀條件發生變化等無必要繼續實施或不適合再安排的資金、績效目標達不到主要預期目標或重點績效評價結果等級為“差”的資金,應當及時撤銷,具體可由縣業務主管部門、審計部門提出意見報縣財政部門,或由縣財政部門直接按程序辦理。
第四章 項目儲備
第十五條 縣業務主管部門圍繞行業領域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任務,會同縣財政部門提前研究編制專項資金目錄清單(模板見附件1),用以指導項目前期謀劃儲備。目錄清單應當包含主管部門、專項資金名稱、設立年限、主要用途、績效目標、資金規模、任務清單(模板見附件4)等。專項資金目錄清單一經確定,年度執行中原則上不作調整。
第十六條 各業務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誰審批項目、誰組織申報”的原則做好項目儲備,并提前一年組織項目研究謀劃、評審論證、入庫儲備和排序擇優等各項工作。除應急救災和據實結算資金外,原則上應在每年9月底前完成項目儲備,未納入項目庫的項目一律不得安排預算。
第十七條 編入下一年度預算安排的項目必須具備可執行條件,完成項目實施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基本建設項目、政務信息化項目必須完成項目立項審批,落實項目建設所必須的土地、環評等各項要素和手續,做到預算一經批復即可支出使用。
第五章 預算編制
第十八條 縣業務主管部門的專項資金預算應與部門預算同步編報,并落實到具體項目,在部門預算批復后應達到可執行狀態。屬于應急救災和據實結算的,以及縣業務主管部門報縣政府審定“以獎代補”方式組織項目的,在預算編報階段可以不落實到項目單位。
第十九條 縣業務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年度預算編制程序,結合上一年度專項資金預算執行情況、績效目標完成情況和下一年度任務目標,提出本部門下一年度專項資金目錄,并按照預算編制要求,在編制年初預算前報送縣財政部門。
縣財政部門結合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專項審計和績效評價結果,對下一年度專項資金需求提出審核意見,匯總編制下一年度專項資金目錄清單。
專項資金目錄清單編制完成后,如因新增專項資金、調整資金規模等原因需要調整,按照本條規定的程序進行調整。
第二十條 縣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在部門預算編制階段向縣財政部門報送專項資金績效目標,績效目標作為專項資金預算執行、項目運行跟蹤監控和績效評價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 縣業務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規定,以執行為導向,統籌規劃,突出重點,根據專項資金目錄清單編報專項資金預算,納入本單位部門預算。未列入專項資金目錄清單的,不安排預算。
第二十二條 按照預算管理要求,開展專項資金預算編制工作。
(一)縣業務主管部門將專項資金預算隨同其部門預算一并報送縣財政部門(以下稱“一上”);
(二)縣財政部門審核縣業務主管部門“一上”數據,并下達預算控制數(以下稱“一下”);
(三)縣業務主管部門根據“一下”控制數,按規定格式和要求將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目標隨同其部門預算草案再次報送縣財政部門(以下稱“二上”);
(四)縣人大審議通過部門預算草案后,由縣財政部門批復下達(以下稱“二下”),縣業務主管部門按批復的預算執行。
第六章 預算執行
第二十三條 年度預算批復和專項資金下達后,縣財政部門對專項資金支出進行監控。縣業務主管部門應對照支出計劃每月研究專項資金預算執行,加強對資金支出通報和督促,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項目實施單位應加快項目組織實施,嚴格按照規定的開支范圍支出。
第二十四條 專項資金的分配方式應按照資金性質分類確定。
(一)支持經濟發展、面向生產經營領域的專項資金,分配方式根據相關規定管理;
(二)支持社會事業發展、面向非經營領域的專項資金實施項目,主要采取縣業務主管部門內部集體研究或公眾評議等方式分配;
(三)支持民生事業發展、面向個人的專項資金實施項目,應明確分配標準、人數等,采取因素法或公式法分配。
第二十五條 專項資金分配方案報批按財政專項資金分配及撥付審批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專項資金下達后,項目實施單位應加快項目組織實施,按照規定的開支范圍加快支出進度。當年未使用完畢的資金按照財政結轉結余辦法辦理。
第二十七條 專項資金嚴格按經批準的預算執行,年度預算執行中一般不新設立專項或增加額度。
對確需調劑的事項,按預算法和財政部門規定辦理。對專項資金調劑額度占該專項資金總額的10%以下的,由縣業務主管部門報縣財政部門核準辦理;達到10%(含)-20%(不含)的,由縣業務主管部門報縣財政部門核準后,再按程序報分管縣領導和分管財政工作的縣領導審批;達到20%及以上或單項調劑金額在30萬元及以上的,需經分管縣領導和分管財政工作的縣領導審核后,報縣政府主要領導審批。每年預算調劑辦理時間最遲不超過9月底。
第二十八條 縣財政部門根據縣委、縣政府的決策部署,結合專項資金執行情況,對專項資金實行動態統籌。
第七章 預算監督和績效評價
第二十九條 專項資金應實行全過程績效管理。縣財政部門、縣業務主管部門按職責建立專項資金生命周期績效管理制度。
第三十條 預算執行階段,縣業務主管部門要加強專項資金績效目標監控,對監控中發現與既定績效目標發生偏離的,及時責成項目單位采取措施予以糾正;情況嚴重的,調整、暫緩或者停止執行。縣財政部門對專項資金績效目標實現情況與預算執行進度情況進行監控。
第三十一條 預算年度終了,縣業務主管部門和用款單位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開展自評和績效評價,形成報告報縣財政部門備案。縣財政部門結合縣業務主管部門績效自評情況和當年工作重點,對部分專項資金進行重點績效評價或自評抽查,將績效結果匯總報縣政府。
實施周期內,縣業務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分別適時組織開展部門評價和財政評價,評價結果作為專項資金分配和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項目實施完畢后,縣業務主管部門和用款單位要按照“誰審批具體項目,誰驗收考評”的原則組織項目驗收或考評,并及時將驗收或考評結果報縣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 縣業務主管部門要依法履行職責,加強對專項資金管理關鍵崗位和重要環節的廉政風險排查和防控,對專項資金預算執行、資金使用效益和財務管理進行跟蹤監控。縣財政、審計部門要按照預算法及相關規定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章 信息公開
第三十三條 縣業務主管部門是本部門經管專項資金信息公開公示的責任主體。項目實施單位要及時以適當方式公開財政資金使用情況。
第三十四條 除涉及保密要求和重大敏感事項不予以公開的專項資金信息外,縣級財政專項資金的分配、執行和結果等全過程信息(模板見附件5),按照“誰制定、誰分配、誰使用、誰公開”的原則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五條 縣業務主管部門應在相關信息審批生效后20日內,通過縣政府門戶網站或相關信息系統等載體向社會公開。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專項資金依托“數字政府”公共財政綜合管理平臺管理,資金的分配和使用實行全流程全鏈條監控。
第三十七條 專項資金申報、評審、分配、審批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及責任人責任。申請單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由業務主管部門追回專項資金,并根據《廣東省社會信用條例》將失信信息納入申請單位社會信用記錄,向社會公開;情節嚴重的,原則上5年內停止其申報專項資金資格。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5年9月16日開始實施,2030年9月16日失效,有效期5年。《和平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和平縣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和府〔2019〕52號)同時廢止。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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