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PFG-2025-002
和府〔2025〕42號
縣有關單位:
《和平縣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辦法》已經十七屆51次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縣財政局反映。
和平縣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2日
和平縣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國有企業收入分配制度,推動國有企業改革發展,促進國有資本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增強政府宏觀調控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709號)、《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暫行辦法》(財預〔2016〕6號)、《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完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的意見》(國發〔2024〕2號)、《廣東省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試行辦法》(粵府〔2009〕13號)、《關于進一步完善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的實施意見》(粵財工〔2015〕336號)和《河源市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辦法(修訂)》(河府〔2025〕11號)等文件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是國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國有資本經營收益,并對所得收益進行分配而發生的各項收支預算,是政府預算的重要組成部分。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統籌兼顧,適度集中。統籌兼顧企業自身積累、自身發展,國有經濟結構調整以及國民經濟宏觀調控的需要,適度集中國有資本經營收益,合理確定預算收支規模。
(二)相對獨立,相互銜接。既保持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完整性和相對獨立性,又與政府一般公共預算相互銜接。符合我縣國有資本經營管理的實際,并與我縣既有政策規定相銜接。
(三)收支有度,量力而行。堅持收支平衡,預算收入根據當年預計取得的國有資本經營收益以及上年度結余編制,留有余地;預算支出根據預算收入規模編制,做到收支有度、量力而行、不列赤字。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縣國資事務中心直接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家出資企業(含監管企業和持股企業)以及其他縣屬國家出資企業(不含縣屬金融企業)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上述企業以下統稱縣屬企業。
其他縣屬國家出資企業中未脫鉤,脫鉤未移交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條件成熟的逐步納入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實行范圍。
第四條 縣財政設立縣財政非稅專戶,依法依規收取縣級國有資本經營收益。
第二章 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范圍
第五條 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是縣國資事務中心以及其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統稱為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單位,以下稱縣屬預算單位)直接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即縣屬企業)上交縣財政的國有資本經營收益,具體上交范圍和比例為:
(一)利潤收入。國有獨資企業按規定上交國家的稅后利潤。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以年度合并財務報表反映的歸屬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為基礎,在抵扣以前年度虧損和計提法定公積金后,區分不同的企業類型,按最高不超過30%的比例上交。具體收取比例,由縣屬預算單位根據其所監管企業的實際情況分別提出方案,經縣財政部門審核匯總后,報縣政府審定。
(二)股利、股息收入。國有控股、參股企業按照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通過的利潤分配方案,應付縣屬國有股東的國有股利、股息,按100%或已有(既定)的分配方案上交(納入預算收入)。上交的股利、股息原則上可用于支持該企業的改革發展,但不可用于經營成本費用性開支。
(三)產權轉讓收入。國有獨資企業產權轉讓凈收入和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轉讓凈收入,按100%上交(納入預算收入)。
(四)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費用后的國有獨資企業清算收入和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享有的清算收入,按100%上交(納入預算收入)。
(五)其他國有資本經營收入。按縣政府的決定上交(納入預算收入)。
第六條 根據國有資本經營需要以及產業發展規劃、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以及國有企業發展要求,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主要包括:
(一)資本性支出。包括向新設縣屬企業注入國有資本金,向現有縣屬企業增加資本金,向公司制企業認購股權(股份)等方面的支出。
(二)企業改革費用性支出。彌補縣屬企業改革成本、處理歷史遺留問題等方面的費用性支出。
(三)國有資產監管費用支出。按國家、省、市和縣政府的有關規定,用于監事會工作經費等國有資產日常監管費用的支出。
(四)其他支出。縣政府統籌安排的其他支出,包括必要時用于社會保障等方面的支出。
第三章 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編制
第七條 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由縣財政部門組織縣屬預算單位編制,經縣委縣政府審定后,報縣人民代表大會批準。
第八條 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由縣財政部門組織縣屬預算單位,根據縣屬企業年度盈利情況和國有經濟布局、結構調整計劃進行測算。
第九條 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按以下程序編制:
(一)布置下達。每年9月底以前,縣財政部門向縣屬預算單位下發編報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的通知;縣屬預算單位向縣屬企業下達編報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的通知。
(二)申報計劃。每年10月底以前,縣屬企業向縣屬預算單位編報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包括編制報告和縣屬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表等)。
(三)審核上報。每年11月底以前,縣屬預算單位根據所監管企業編制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編制本單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包括編制報告和縣屬預算單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表等)報縣財政部門審核。縣財政部門根據縣屬預算單位報送的預算建議草案編制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報縣委縣政府審定后報縣人民代表大會批準。
第十條 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經批準后,縣財政部門于15個工作日內下達給縣屬預算單位;縣屬預算單位在縣財政部門下達本單位預算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批復所監管的縣屬企業,同時抄送縣財政部門。
第十一條 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按財政年度編制,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章 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執行
第十二條 縣屬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的規定,及時進行利潤分配,并在規定時間內向縣屬預算單位申報國有資本經營收益:
(一)利潤收入。依據經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的企業上年度財務報告,于每年6月底前申報。
(二)股利、股息收入。在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通過利潤分配方案后1個月內申報。
(三)產權轉讓收入。在產權轉讓合法憑證生效或轉讓收益收到后30個工作日內申報。
(四)清算收入。在取得清算收入后2個月內并于清算企業注銷登記前,由清算組或管理人負責申報。
(五)縣政府決定收繳的其他國有資本經營收益。按縣政府決定執行。
第十三條 縣屬預算單位負責審核縣屬企業申報的國有資本經營收益。在收到縣屬企業的申報材料后,縣屬預算單位應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縣財政部門復核。縣財政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復核意見。
縣屬預算單位收到縣財政部門的復核意見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向所監管的縣屬企業下達國有資本經營收益上交通知;縣屬企業在縣屬預算單位通知要求的時間內將國有資本經營收益直接上交縣財政非稅專戶,并報縣屬預算單位。
第十四條 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由縣屬企業根據縣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預算草案,由縣屬企業向縣屬預算單位提出申請,經縣屬預算單位初審后報縣財政部門,由縣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按規定將資金撥付給縣屬企業或使用單位。縣屬預算單位的預算支出,按縣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預算草案,報縣財政部門審核后,按規定將預算金額撥付給縣屬預算單位。
第十五條 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在執行中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由縣屬預算單位編制預算調整建議方案報縣財政部門,由縣財政部門按預算調整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預算年度期間,縣屬企業應每月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月報表報縣屬預算單位,及時提供有關資料和預算執行結果。縣屬預算單位應每月分別編制本單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月報表和匯總所監管的縣屬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月報表報送縣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預算年度結束后,縣屬企業應按照縣財政部門下發的關于編報縣級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通知,向縣屬預算單位編報本企業決算草案;縣屬預算單位匯總編制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報縣財政部門,經縣財政部門審核匯總后報縣政府,縣政府審定后提請縣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章 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監督和績效評價
第十八條 縣財政部門負責監督、檢查各縣屬預算單位及其所監管企業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并向縣政府報告。
第十九條 縣屬預算單位負責監督、檢查和評價所監管企業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在對預算執行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省、市有關政策的行為依法予以制止和糾正。
第二十條 縣審計部門按規定對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一條 縣屬企業和資金使用單位應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和管理資金,并依法接受縣財政、縣國資事務中心、縣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執行有關部門依法作出的監督檢查意見。
第二十二條 建立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績效評價制度,評價結果作為下一年度編制資金支出方案的參考依據。縣屬企業申請使用國有資本經營收益資金時,應提出資金使用的績效目標,經縣屬預算單位審核批復后,作為開展績效自評和重點績效評價的依據。縣屬企業應對資金使用情況開展績效自評。縣屬預算單位分別對所監管企業的資金使用情況開展績效評價。縣財政部門要會同縣屬預算單位對縣屬企業使用縣級國有資本經營收益開展重點績效評價。
第二十三條 縣屬企業對預算編報的真實性負責。縣屬企業必須按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按時足額上交國有資本經營收益。對欠交國有資本經營收益的,縣財政部門應會同縣屬預算單位予以催交;逾期不交的,從逾期之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征逾期費用。凡隱匿、瞞報、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國有資本經營收益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427號)、《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中辦發〔2009〕26號)和《廣東省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自律實施辦法(試行)》(粵紀發〔2004〕9號)等有關規定處理,并在經營業績考核時做相應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為5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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