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PFG-2022-006
和府〔2022〕80號
各鎮人民政府,縣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和平縣民宿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縣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反映。
和平縣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2日
和平縣民宿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縣民宿經營行為,提升民宿服務質量,保障旅游者與經營者合法權益,促進民宿業持續健康發展,盤活城鄉閑置資源,推動鄉村振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廣東省旅游條例》《廣東省民宿管理暫行辦法》《河源市民宿管理實施細則》(河府〔2021〕6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域內民宿的經營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本暫行辦法所稱的民宿,是指城鎮和鄉村居民利用自己擁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住宅或者其他條件開辦的,民宿主人參與接待,為旅游者提供體驗當地自然景觀、特色文化與生產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設施。
第三條 民宿管理遵循政策引導、便利準入、加強監管、行業自律的原則。
第四條 縣人民政府成立民宿發展協調領導小組,負責民宿發展重大問題決策及協調處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縣公安、消防、市場監督、衛生健康、住建、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民宿經營的相關指導、管理和服務工作。
旅游主管部門負責民宿發展統籌協調日常工作,推動制定民宿相關服務標準,開展民宿宣傳推廣,指導開展民宿經營管理業務培訓。
治安主管部門負責民宿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指導民宿經營者安裝、維護治安管理信息系統,配置必要的安全技術防范設施。
消防部門依法對民宿經營者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指導開展民宿消防安全隱患整治和民宿消防安全培訓工作。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辦理民宿經營主體的商事登記,引導民宿經營者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維護市場秩序。
城鄉建設、自然資源、衛生健康、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民宿經營的相關指導和監督工作。
第五條 各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有關部門開展民宿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鼓勵建立民宿行業協會,支持民宿行業協會發揮行業自律和專業服務功能。民宿行業協會應當接受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制定服務規范,參與民宿等級的評定與復核,為會員提供信息咨詢、產品推廣、培訓交流、爭議協調等服務。
第七條 支持在具有旅游資源的鄉村發展民宿。鼓勵農戶、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具有專業化經營能力的經濟組織等,采用自主經營、租賃、聯營等方式,參與鄉村民宿經營管理。
對位于景區周邊、特色旅游村鎮、歷史文化街區、南粵古驛道等區域,生態環境良好、人文特色鮮明的民宿聚集地,縣人民政府可以給予相應的政策扶持,引導民宿規范有序發展。
第八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旅游發展規劃和專項規劃,加強對民宿經營管理的引導;有條件的鄉鎮可以組織編制民宿發展規劃。
第二章 開辦要求
第九條 民宿客房規模參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與評價》(LB/T 065-2017)執行,單幢建筑的客房數量不超過14間(套)。單幢建筑客房數量超過前述規模的經營接待旅客住宿的場所,應當依照旅館業相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進行管理。
對利用圍龍屋、四角樓等特色建筑或者其他條件開辦的民宿,參照前款進行管理。
第十條 民宿選址和經營場地應符合本縣的國土空間規劃、城鄉建設規劃、村莊規劃、水源保護規劃及旅游發展規劃,并應當避開易發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災害和其他影響公共安全的高風險區域。
第十一條 民宿建筑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房屋質量和結構安全的標準和要求。
改建的民宿建筑,不得破壞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必要時還應采取加固措施并進行安全鑒定,確保建筑使用安全。
民宿建筑風貌應當與當地景觀環境相協調。
第十二條 位于鎮(不包括縣城鎮)、村莊范圍,利用村民自建住宅進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要求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 公安部 國家旅游局關于印發農家樂(民宿)建筑防火導則(試行)的通知》(建村〔2017〕50號)執行。
利用其他住宅進行改造的民宿,其場所規模及消防安全要求可以參照前款所述文件執行。
利用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進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要求。
第十三條 民宿的經營規范
?。ㄒ唬┲伟卜矫妫好袼藿洜I者應安裝治安主管部門認可的民宿住客信息采集系統,按照規定進行住客實名登記和從業人員身份信息登記,并按要求上傳公安機關;配備必要的防盜、視頻監控等安全技術防范設施。
?。ǘ┌踩矫妫好袼藿洜I者應當承擔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的主體責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依法規范安全管理,在項目區域內,應做好防洪應急及避險預案規劃,履行安全義務。
對可能危及住客人身、財產安全的情形,民宿經營者應當向住客作出說明或者警示。
臺風、暴雨、洪水等預警信號生效期間,可能受影響地區的民宿要落實安全管控措施,應當適時采取停止營業、關閉相關區域、組織人員避險等防災避險措施。
(三)衛生方面:民宿應當保持環境衛生整潔,加強衛生管理,公共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換一消毒,一次性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換。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應當持有效健康證明。
(四)食品安全方面:民宿兼營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的,應當遵守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食品安全相關標準的規定,規范經營,保證食品安全。
?。ㄎ澹┉h保方面:建設項目應依據涉水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條例依法建設,同時應避開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地。民宿污水不得排入飲用水源,有條件的民宿應當接入污水管網,或者配備必要的污水處理設施,確保達標排放,防止環境污染。生活垃圾應當分類處理。
?。┱\信經營:民宿經營者提供的民宿服務信息應當客觀、真實,廣告宣傳必須真實、合法,不得做虛假宣傳,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鼓勵民宿經營者公開承諾經營規范和服務標準。鼓勵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開展民宿服務質量與信用評價,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監督。
?。ㄆ撸┚W絡交易第三方平臺為民宿經營者提供交易服務的,應當對其實名登記,審查民宿信息的真實性。發現存在虛假信息或者違法行為的,應當停止提供服務。
(八)標識標示:民宿經營者應當將營業執照及相關證照置于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開服務項目和服務收費標準,明碼標價。
?。ň牛╋L險防范:鼓勵民宿經營者投保公眾責任險、火災事故險、雇傭人員人身傷害意外險等商業保險,防范經營風險。
?。ㄊ┘鏍I服務:民宿經營者提供汽車租賃、婚紗攝影、垂釣、采摘、旅游商品銷售及其他娛樂休閑服務的,應遵循相關行業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確保服務安全規范。
?。ㄊ唬┠类彿矫妫好袼藿洜I者應當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和村規民約,尊重當地民俗,維護環境衛生,創建主客共享、文明和諧的旅游環境。
第三章 開辦程序
第十四條 民宿經營者應當依法申請商事登記,商事登記機關應當將其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登記為“經營民宿”。
兼營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的民宿,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第十五條 開辦民宿旅游經營實行登記制度。民宿登記遵循便民原則。
民宿登記由屬地旅游主管部門負責。民宿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受旅游主管部門委托,具體辦理民宿登記工作。辦理民宿登記不得收取費用。
民宿登記信息應當與有關監管部門共享。
第十六條 民宿登記所需材料如下:
1.和平縣民宿信息登記表;
2.民宿經營者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4.民宿權屬及類別證明文件;
從事食品銷售、餐飲服務的,還應當提供食品經營許可證。
民宿經營者應當對其提供的登記事項信息或者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交虛假材料。
第十七條 民宿經營者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民宿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申請登記,提交民宿登記事項相關信息和材料,并承諾按照本暫行辦法規定的民宿開辦要求以及相關規范開展經營活動。
鄉鎮人民政府在收到民宿登記申請后,對登記事項相關信息、材料齊全、符合條件的,當場予以登記并提供登記回執;對信息、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補正。
民宿產權、經營權或經營范圍等登記事項發生變化時,民宿經營者應當在30日內辦理登記事項變更手續。決定停業的,應在停業前到民宿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辦理民宿登記注銷手續。
第四章 監管服務
第十八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民宿發展需要,統籌完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
第十九條 縣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引導和支持民宿經營者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規范經營管理。
第二十條 縣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將民宿宣傳推廣納入年度旅游宣傳推廣計劃,支持培育地方民宿品牌,開展民宿產品推介活動,更新發布民宿名錄。
第二十一條 縣人民政府旅游、公安、消防、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民宿經營管理和服務人員的專業技能、安全防范、經營管理等培訓,提升從業人員服務技能、安全防范意識和應急處置能力,培育專業化民宿人才隊伍。
第二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在日常巡查中,發現轄區內民宿未依法登記的,應當督促民宿經營者及時登記;發現民宿經營者無照經營或者存在其他違法經營行為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監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三條 縣旅游、公安、消防、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應當加強對民宿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及時查處民宿經營違法行為,對民宿嚴重違法經營行為等相關監督檢查信息予以通報,必要時可在本轄區政府網站或者主要媒體向社會公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不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縣治安主管部門認可的民宿住客信息采集系統的,根據《廣東省民宿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而開展民宿經營的,由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未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而開展食品銷售或者餐飲服務的,由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辦理民宿登記時提供虛假信息、材料的,或者未按照規定程序辦理登記的,根據《廣東省民宿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七條 民宿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暫行辦法,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該給予處罰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暫行辦法施行之前已開展民宿經營的,應當自本暫行辦法施行之日起90日內依照本暫行辦法有關規定申請民宿登記。
第三十條 本暫行辦法由縣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暫行辦法自2023年1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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