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PFG-2020-007
和府〔2020〕38號
各鎮人民政府,縣府直屬各單位:
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和平縣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縣人社局反映。
和平縣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5日
和平縣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為進一步規范我縣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維護城鄉居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廣東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河源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實施對象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具有本縣戶籍,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可在戶籍地自愿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港澳臺居民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二、管理模式
(一)基本制度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模式,實行市級管理;遵循“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權利與義務相對應、政府主導推動和居民自愿參加相結合、保障水平與我縣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制度建設與家庭養老、社會救助、社會福利、撫恤優待等社會保障措施相配套,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含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下同)相銜接;采取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社會捐助相結合的籌資模式,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的待遇形式。
各鎮政府、縣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加強宣傳發動,落實工作目標責任制,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各鎮政府要保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集和待遇給付,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及其收益和養老保險待遇按國家規定免征稅費。
(二)部門職責
縣人社部門牽頭負責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統籌規劃、政策和標準制定、政策的宣傳、審核匯總基金預決算草案、綜合協調等工作。
縣稅務部門負責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征收等工作。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登記、繳費核定、待遇核定與支付、個人賬戶管理以及基金收支會計核算等具體業務。
縣財政部門負責政府補助資金的預算和撥付,基金存入財政專戶的管理,對基金收支、管理的財政監督和基金預結算草案的審核等工作,編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財政補貼資金和業務經辦經費的年度預算,并做好上級財政補貼資金的申請、撥付工作。
縣公安部門負責提供城鄉居民戶籍基本信息和死亡、戶口遷移、注銷情況等工作。
縣司法部門負責提供服刑人員入監服刑、假釋、保外就醫、刑滿釋放等信息。
縣衛生健康部門提供醫學死亡等信息。
縣民政部門負責提供低保、特困人員身份的審核確定、死亡火化人員有關信息等工作;縣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提供退役軍人軍齡有關信息等工作;縣扶貧工作部門負責提供相關建檔立卡貧困人員信息等工作;縣殘聯負責提供城鄉重度殘疾人和精神智力殘疾人有關信息等工作。
縣發改、審計、監察等部門按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工作。
各有關部門應當通過數據共享等方式,及時將公民相關信息傳送同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三、基金征繳
(一)基金來源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來源:
1.個人繳費。
2.集體補助。
3.各級政府補貼。
4.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社會各界資助城鄉居民的養老保險費。
5.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益。
(二)繳費和補助標準
1.個人繳費: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個人繳費標準分為每人每年180元、240元、360元、600 元、900 元、1200 元、1800 元、3600 元、4800 元九個檔次,參保人每年自行選擇其中一個檔次繳費。
建檔立卡貧困人員、低保對象、特困人員、重度殘疾人和精神智力殘疾人等困難群體可選擇每年120元標準繳納養老保險費。
2.政府繳費補貼:各級人民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對選擇低檔次標準(每年180元-360元)繳費的,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準(每年600元及以上)繳費的,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60元。由省、市、縣財政按1:1:1的比例分擔支出責任。政府補貼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政策適時調整。
為困難群體代繳養老保險費。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員、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和城鄉重度殘疾人及精神智力殘疾人等困難群體,由市、縣人民政府按每人每年120元標準代繳養老保險費,并給予每人每年30元政府繳費補貼,最多不超過15年。困難群體選擇按每年180元及以上標準繳費的,除市、縣人民政府按規定標準代繳部分,其他費用由個人自行負擔;政府繳費補貼按實際繳費(含代繳)檔次的標準執行。具體代繳辦法按《河源市為貧困人員代繳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實施辦法》(河人社規〔2018〕2號)規定執行。
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鄉五保戶、重度殘疾(即肢體殘疾、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等經殘聯核發殘疾證為一至二級)和精神智力殘疾人,其個人繳費部分由縣財政按每人每年120元的標準為其繳納,最多不超過15年。
軍人服役期間參加軍人養老保險,退伍后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原軍人養老保險的保費計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并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繼續繳費。軍人服役期間未參加軍人養老保險的,由接收安置地財政按本辦法規定的最低繳費檔次標準為其繳納,其服兵役年限由縣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認定,經縣人社及財政部門審核,最多不超過15年。
3.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居)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給予繳費補助。繳費補助標準由村(居)民委員會召開村(居)民會議或村(居)民代表會議民主決定。集體補助金額不得超過最高繳費檔次標準。
4.社會捐助: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和個人為參保人的繳費提供資助。努力拓寬資金籌集渠道,通過政府褒獎、稅收優惠等措施,鼓勵社會各界捐款、資助城鄉困難居民參保。
(三)其他事項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由稅務機關統一征收。征收辦法由縣稅務部門另行制定。
參保人原則上按年繳費(自然年度),也可以按月或按季度繳費,但一個自然年度內只能選擇同一種繳費方式和繳費標準。
縣財政給予城鄉居民的繳費補貼,應及時劃入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四、待遇享受
(一)享受條件和年限
按本辦法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經縣社會保險部門確認,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且未按月領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直至終老:
1.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
2.縣實施原廣東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或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居保)制度時,已年滿60周歲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
3.縣實施原新農保和城居保制度時,距年滿60周歲不足15年的,按規定逐年繳費至年滿60周歲的,可按月領取。也可以選擇躉交(注:保險術語,指投保時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險費)若干年的養老保險費,但躉交年限不超過其到年滿60周歲的年限,躉交部分的財政補貼,在躉交當年按各級財政分擔的標準一次性劃入其個人賬戶。
4.參保人年滿60周歲但累計繳費年限沒有達到規定繳費年限的(含按國家城鄉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銜接辦法合并計算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可申請繼續逐年繳費,并享受相應的政府繳費補貼。逐年繳費至65周歲仍然沒有達到規定繳費年限的,可以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至規定的繳費年限后,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但一次性繳費不享受政府繳費補貼。
5.參保人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年限沒有達到規定繳費年限,不繼續繳費(含一次性繳費)的,經本人書面申請,可不領取基礎養老金,按月領取個人賬戶養老金至個人賬戶儲存額發完為止,或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儲存額,并終止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二)年齡計算和計發方法
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居民申領養老保險待遇的年齡以戶籍年齡為依據,養老保險待遇自申報批準次月起發放。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計發方法:
1.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按月發放。
2.基礎養老金由中央和省、市政府確定標準并全額支付給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補助按照省劃分的區域分檔,由省財政統籌中央和省級資金。和平縣為第一檔(原中央蘇區縣),由省財政統籌中央和省級資金承擔100%支出責任。
參保人累計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含按國家城鄉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銜接辦法從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后合并計算的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部分,參保繳費每增加1年每月加發3元基礎養老金,所需資金由市、縣財政各50%的比例負擔。
3.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省、市統一部署要求適時調整基礎養老金標準。
4.個人賬戶養老金按首次領取養老保險待遇之月的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計發系數確定。計發系數參照《河源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河源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河府〔2020〕29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參保人個人賬戶養老金由個人賬戶儲存額支付,個人賬戶儲存額發放完畢后,由市、縣財政各50%的比例分擔按照原標準繼續發放個人賬戶養老金。
5.養老保險待遇實行社會化發放。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應按規定進行領取待遇資格認證。對未按規定辦理領取資格認證手續或未通過認證的個人,暫停發放養老保險待遇。經核實符合領取資格條件的,恢復發放養老保險待遇,并補發暫停發放期間的養老保險待遇及相應年度的調整。社保經辦機構應會同村(居)委會定期在行政村或社區范圍內對參保人領取養老保險待遇資格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6.參保人死亡且未領取職工社會保險喪葬補助費的,一次性發給其死亡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準6個月的喪葬補助金,所需資金由市、縣財政按1:9比例分擔。
7.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人員死亡后,養老保險待遇從死亡次月起停止發放。其直系親屬或所屬的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在其死亡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當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養老保險待遇停發手續,辦理終止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并進行注銷登記。
五、管理監督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參保人的公民身份證號碼作為其社會保障號碼,由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社會保障號碼為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繳費補貼、社會捐助等全部計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國家規定計息。
個人賬戶用于本人養老,除出現以下兩種情況外,參保人不得退保或提前支取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是未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參保人出國(境)定居但仍然保留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予以保留,達到法定領取條件時,按照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應進行注銷登記,終止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領取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儲存額。二是參保人已按月領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養老金等其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應進行注銷登記,終止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一)個人賬戶管理
1.參保人中斷繳費的,其個人賬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予以保留,并不間斷計息。對中斷繳費期間進行補繳的部分不享受政府繳費補貼,個人賬戶儲存額和繳費年限均累計計算。
2.參保人在年滿60周歲前跨省、市、縣轉移戶籍的,應將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新參保地,按新參保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并享受有關待遇。在戶籍遷移前已年滿60周歲的參保人,不再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仍在原參保地按原參保地標準繳納養老保險費,領取養老保險待遇。
3.未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參保人出國(境)定居但仍然保留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予以保留,達到法定領取條件時,按照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應進行注銷登記,終止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領取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儲存額。
4.已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參保人出國(境)定居但仍然保留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可繼續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應進行注銷登記,終止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停止發放養老保險待遇,一次性領取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余額。
5.參保人死亡的,除政府補貼資金本息外,其個人賬戶儲存額或余額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和遺贈人。政府補貼本息劃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用于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沒有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和遺贈人的,個人賬戶儲存額全部劃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6.對待遇領取人員死亡后被冒領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規定責令有關人員退還。對因未及時辦理注銷登記而多領取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從被注銷人員的個人賬戶余額和喪葬補助金中抵扣;不足抵扣的,應責令有關人員予以退還。拒不退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將詳細信息移交給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7.參保人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期間服刑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在其服刑期間停止發放養老保險待遇。服刑期滿后,從其服刑期滿的次月起繼續發放養老保險待遇,停發期間的待遇不予補發。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或監外執行的參保人,可以繼續發放養老保險待遇。因涉嫌犯罪被通緝、在押的,養老保險待遇暫停發放;經人民院判定無罪的,被通緝、羈押期間的養老保險待遇予以補發。
8.參保人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的,服刑期間暫停繳納養老保險費,服刑期滿后可繼續繳費,服刑前后的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合并計算。參保人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或被假釋的,可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并享受政府財政補貼。參保人因涉嫌犯罪被通緝、在押期間,養老保險費暫停繳納;被判處無罪的,可以補繳被通緝、羈押期間的養老保險費,并按縣財政對參保人參保補助的標準給予補助。
9.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獨立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虛報冒領。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行市級管理,縣財政部門應按規定編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財政補貼資金年度預算,及時將縣財政應分擔的資金劃入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按國家規定執行。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國家規定的儲蓄存款同期利率計息,利息全部轉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個人賬戶儲存額每年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計息。
(二)部門、機構管理監督
縣人社部門要切實履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管職責,制定完善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范業務程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的籌集、劃撥、發放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并定期公開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接受社會監督。監察、財政、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確保基金安全。
各鎮政府應切實加強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能力建設,結合本地實際,科學整合現有公共服務資源和社會保險經辦管理資源,注重運用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充實加強基層經辦力量,實現精確管理、便捷服務。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做好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登記、繳費核定、個人權益記錄、社會保險待遇支付、基金預決算草案編制等工作,為城鄉居民提供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和業務辦理咨詢、個人信息查詢、核對其繳費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記錄等服務,為參保人建立參保檔案并長期妥善保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以信息比對和服務方式精準開展領取養老保險待遇資格認證工作,通過定期進行內部數據比對以及與公安、民政、司法、衛生健康、法院等部門進行數據共享、信息比對,推動人臉識別等自主認證方式,確認參保人領取養老保險待遇資格狀態,并做好相應信息標識。對通過信息比對發現喪失領取養老保險待遇資格的人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暫停發放養老保險待遇。對待核實的人員,應通過社會化服務等方式對認證信息逐一核實,并建立信息核實的數據記錄,經核實符合領取資格條件的,恢復發放養老保險待遇,并補發暫停發放期間的養老保險待遇(含相應年度的調整提高部分)。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國家和省統一規定開展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情況和基金收入、支出、結余及收益情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征收機構應將參保人繳費情況定期吿知參保人和村(居)委會。
應用省級集中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納入社會保障信息管理系統,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
六、制度銜接
參保人已按月領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養老金等其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應進行注銷登記,終止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發參保人養老保險待遇時,應通過社會保險參保信息比對,核實參保人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情況。參保人已領取職工基本養老金的,應辦理終止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退還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儲存額;參保人已滿足按月領取職工基本養老金條件但未領取的,應告知參保人可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領取職工基本養老金,按規定終止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參保人未滿足按月領取職工基本養老金條件的,應告知參保人可辦理城鄉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領取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參保人同時領取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應繼續領取職工養老保險基本養老金,終止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余額退還本人,已領取的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應予以退還。
本辦法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以及與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優撫等相關制度的銜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將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并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銜接辦法按省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意見的通知》(粵府〔2010〕41號)和《關于進一步做好我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的通知》(河府辦〔2011〕41號)規定執行。
軍人退出現役后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
七、法律責任
(一)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1.擅自提高或降低繳費標準的;
2.不按規定將社會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或者違反規定開設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的;
3.違反規定遲征、少征、多征、免征養老保險費的;
4.未按規定支付或停止支付養老保險待遇的;
5.擅自變更支出項目、調整支出標準的;
6.未按時足額將基金從財政專戶撥付到支出戶的;
7.不依法履行基金追回責任的;
8.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二)隱匿、轉移、侵占、挪用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責令限期退回,并依法予以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三)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出具虛假證明材料、隱瞞參保人死亡事實等非法手段騙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由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追回,并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四)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錯誤審核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應當依法重新認定和審核。造成少發養老保險待遇的,應予補發;造成多發養老保險待遇的,應予以追回。
縣人社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所需人員開支和工作經費,由縣財政統籌解決,不得從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參保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養老保險征收機構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事項發生爭議時,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處理。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為5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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